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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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2.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 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政务数据 共享交换 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五条 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务数据的主管部门为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以下简称公共数据 )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工作由省大数据中心负责。

  设区的市网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 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

  (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

  (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

  (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七条 省网信部门负责组建公共数据 委员会,就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争议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第二章 目录与 管理第八条 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 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要求,制定本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促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开放、共享。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和本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依据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并通过公共数据 发布和更新。设区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市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补充目录。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目录以及补充目录应当标注公共数据名称,以及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主体、属性、格式、类型、更新 率等内容。第十条 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的政务数据 共享交换 搭建公共数据 ,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独立的公共数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按照应用需求将公共数据归集到公共数据 。

  设区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有的公共数据 进行整合优化,实现省、市两级公共数据互联互通。第十一条 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以及地区和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专题库,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属地管理要求,通过协议等方式将公共数据及时返回设区的市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推动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通和共享。

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个人信息等情形,以及涉及公共数据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问题,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 责任人。第五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是省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数据归口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省公共数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网信部门依法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地方金融、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公共数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负责公共数据相关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具体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做好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依法提供、使用公共数据;根据公共数据管理需要,探索建立本机构首席数据(数字)官制度。第六条 本省统筹数字化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公共数据安全全流程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七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由有关主管部门、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方面 组成的公共数据 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公共数据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风险,提出专业建议。第八条 本省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 战略开展区域合作交流,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共享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一体化发展,提升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 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章 公共数据供给第十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等专项发展规划应当相衔接。下级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公共数据专项发展规划。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是重要生产要素,具有公共属性,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行使公共数据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公共数据,有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实行 目录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 和省 标准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明确分类,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名单,汇总、审核、上报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发现目录中存在重复收集内容的,应当协调明确收集机构。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公共数据内容、形式、类型、条件、更新 率和公共数据的收集、审核、提供机构等基本信息。

企业数据安全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 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省境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微型计算机和多媒体信息处理系统)。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应保障计算机及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监督职责。

   安全机关、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的安全应符合 有关规定。

  计算机机房附近的设施或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第八条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重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测试,确认安全等级,由省公安厅核发安全等级 。测试计算机机房所需费用由被测试单位承担。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进行通信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报省公安厅备案。第十条 涉及 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凡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及 秘密的,必须按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处理 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制定灾难恢复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定期进行试验和修改,以保证灾难恢复计划的执行。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根据 的有关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制度,即对数据安全规程和措施是否适合现有安全策略进行的检查。

  按照审计要求改进安全控制的,审计人员应重新评估,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退化。

  公安机关对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计算机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状况,以及灾难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制造、出版、销售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其他有害数据的媒体。第十五条 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依 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应向地(市)公安机关申请,由省公安厅依照 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有指导各地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的责任。各单位、各行业都应该积极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第十七条 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资产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有 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停机整顿:

  (一)不按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或设施和信息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传输信息的;

  (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经通知仍不予整改的。

对于网络公司而言,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这时候,需要制订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以下是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供各位参考。  1.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组织网络管理员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1.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报告网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4.网络管理员负责对各版版主进行绩效管理考核,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5.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6.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1.检查时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见附页)的标准执行。  2.如发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见附页)的言论及信息,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网络管理员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对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的警惕性。

好了,关于“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